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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3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卞荣真、蔡显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荣真,蔡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392-1号申请执行人卞荣真,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蔡显华,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荣真与被执行人蔡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陈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