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泸州窖源酒业有限公司诉与合江县万祥物流有限公司、李康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窖源酒业有限公司,合江县万祥物流有限公司,李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恢9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窖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世培,经理。被执行人合江县万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祥。组织机构代码:67575153-1。被执行人李康珍,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窖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江县万祥物流有限公司、李康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江县万祥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合江县万祥物流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已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泸州市万祥物流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泸州市万祥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泸州市万祥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向申请执行人泸州窖源酒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72511.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朝勇审判员 薛 山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游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