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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光明与吴炳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明,吴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光明,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炳兴,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吴光明与吴炳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9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炳兴尚欠申请执行人吴光明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人民币5000元自2009年8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人民币10000元自2009年10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受理费1114元。执行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吴炳兴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吴炳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吴光明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