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文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文宏,刘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环江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吴政庚,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永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陈文宏,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东兰县。被执行人刘翠琳,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东兰县。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文宏、刘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被执行人刘翠琳得款33972.05元交至本院财务室转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