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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142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赵某某、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赵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辽1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建玲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26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本院将其拘传到法院,后双方形成合意自己履行。法院主持下合意,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年建玲民初字第00432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