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7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沈志侠与史孝堂、任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志侠,史孝堂,任少明,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343号原告:沈志侠,女,1951年1月8日,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娜,原告之女,住。被告:史孝堂,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任少明,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759657246。主要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女,该公司职员。原告沈志侠与被告史孝堂、被告任少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志侠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志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任少明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任少明当庭已给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