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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文书上网时未生效)(2016)鄂1022民初1612号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组织机构代码:34350547-3。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萍,女,该行干部。被告:王虎,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斗湖堤镇荣军路丰宁花苑门面,身份证号码4210221984********。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农商行)与被告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国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公安农商行委托代理人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安农商行诉称:2010年3月,被告王虎向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下属的斗湖堤支行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3月,月利率为8.1‰。被告偿付利息至2010年6月30日,此后利息及本金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王虎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被告王虎以养殖购买饲料为由,向原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原斗湖堤信用社(现变更名称为斗湖堤支行)申请贷款。2010年3月23日,斗湖堤信用社与被告王虎签订一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人王虎借款金额为30000元,期限为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3日,月利率8.1‰,利随本清。合同签订后,斗湖堤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王虎发放借款30000元,被告王虎亦在该信用社的借款凭证上签名确认,该借款凭证载明:借款人王虎、借款金额30000元,到期日为2011年3月23日,利率8.1‰,用途生产。同日,被告王虎亦将该款存入其在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的个人账户。2010年6月20日,被告王虎偿还利息801.90元;借款本金30000元及此后利息未再偿还。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派人向被告催讨,但均无果。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王虎催讨借款时,被告在原告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名确认。但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于2016年10月诉至本院。另查明: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2015年6月11日,原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批准,变更名称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被告王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登记卡、借款申请书、原告下属的斗湖堤信用社与被告王虎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个人账户存款凭条、催款通知书、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鄂银监复(2010)167号文件及鄂银监复(2015)224号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虎与原告下属的斗湖堤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30000元本息的民事责任。因原告公安农商行下属的斗湖堤支行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由其主管部门即原告公安农商行承受,故原告公安农商行向被告主张借款30000元本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1‰从2010年6月21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被告王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26040104000X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邹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阳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