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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学增与韦栋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增,韦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增,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昆,居民。被执行人韦栋元(曾用名韦固坚),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学增与被执行人韦栋元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1989年1月18日作出的(1989)环法民调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于198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当时执行条件不成熟,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6年9月8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恢5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韦栋元得款2615元至本院财务室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的请求,案件按和解履行完毕结案。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89)环法民调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