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翁法执字第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晨晨与张亚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晨,宫立新,张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字第103号之二申请人张晨晨,男,蒙古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居民,现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宫立新,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人张亚丽,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翁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亚丽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亚丽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郝伟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