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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4810郑如柱与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如柱,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4810号原告:郑如柱,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贵,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园双新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斌,公司法务部长。原告郑如柱与被告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玉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如柱及其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沈长贵、被告博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如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工资人民币110130元及自2014年1月起至实际支付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2015年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我到被告单位工作,当日还签订了保密竞业限制协议。2015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2015年11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告同意支付我工资110130元,于2016年6月30日支付60130元,同年10月31日支付50000元,后被告未按协议支付工资,我于2016年7月1日向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7月7日仲裁委发出征询书,我不同意由仲裁委受理,故诉至我院。被告博创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基本事实属实;我公司现未营业,处于歇业状态。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工资总额的利息这一诉请缺乏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2、2014年2月26日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证明原告没有违反保密协议的任何约定,也没有领取保密补偿金。3、2015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明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资总额及支付方式和时间。4、员工工资汇总表,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上班的具体月工资以及已发、未发工资及结欠原告的工资总额。5、盐都区仲裁委受理回单,证明原告向法院起诉程序合法、符合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5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被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工资支付进行了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应负全部责任。所欠工资应予偿还,并承担从约定还款之日计算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补交2015年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本院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如柱工资110130元,并承担从2016年6月30日起止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郑如柱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杨 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