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汪文斌与杨晓峰、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斌,杨晓峰,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汪文斌,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骏,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晓峰,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峰。本院在执行汪文斌与杨晓峰、苏州华鼎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有房屋,本院另案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除此,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40296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王 达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