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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舒美燕与贺翠莲、瞿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美燕,贺翠莲,瞿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舒美燕。被执行人:贺翠莲。被执行人:瞿刚生。本院在执行舒美燕与贺翠莲、瞿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