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舒美燕与贺翠莲、瞿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美燕,贺翠莲,瞿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舒美燕。被执行人:贺翠莲。被执行人:瞿刚生。本院在执行舒美燕与贺翠莲、瞿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