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XX清等与龙志刚等房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清,谢小华,龙志刚,龙光星,陈月全,龙光祖,龙晋金,赖月华,龙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XX清,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定南县。申请执行人谢小华,男,1998年11月3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龙志刚,男,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龙光星,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陈月全,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龙光祖,男,1945年5月7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龙晋金,男,1952年2月2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赖月华,男,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龙德标,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XX清、谢小华申请龙志刚、龙光星、陈月全、龙光祖、龙晋金、赖月华、龙德标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龙志刚、龙光星、陈月全、龙光祖、龙晋金、赖月华、龙德标应支付申请人XX清、谢小华案款248296.0元,承担执行费3624.44元。现因被执行人龙志刚、龙光星、陈月全、龙光祖、龙晋金、赖月华、龙德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