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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素英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23执372号韩素英:因你(单位)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襄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对该案财产刑部分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下列第一项):一、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元。二、没收财产元。三、责令退赔元。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特此通知!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账号:0505023209026402430执行员 :李美江书记员 :赵静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