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3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春绪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宋春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3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林轩被执行人宋春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春绪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11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31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极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16年11月2日,被执行人宋春绪缴纳执行费5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91民初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李劲松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王大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