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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田岁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岁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827号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朝阳路1516号。法定代表人:魏宏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萍,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田岁纪。原告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岁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嘉峪关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海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