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李淑梅与门利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梅,门利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661号原告李淑梅,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燕,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利勇,男,52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原告李淑梅与被告门利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淑梅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93.7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丰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