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超与张汉书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张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周超,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汉书,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超与被执行人张汉书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