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明光与黄汝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明光,黄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邓明光。被执行人黄汝平。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邓明光申请黄汝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丹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汝平应支付申请人邓明光案款本金23600元及其利息,承担执行费306元。现因被执行人黄汝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221执恢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