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6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格球山乳品有限公司与程方春、富裕县隆诚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格球山乳品有限公司,程方春,富裕县隆诚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5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格球山乳品有限公司,企业机构代码70277272-6,住所地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法定代表人李胜海,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方春,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泰来县隆泰酒业有限公司监事,住富裕县富裕镇。被执行人富裕县隆诚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机构代码75532902-3,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五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方春,男,职务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龚宝胜与被执行人李洪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程方春、富裕县隆诚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印审判员 刘学武审判员 邵连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吴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