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怀德镇中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盛辉昌、朱凤杰、高云翔、刘凤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怀德镇中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盛辉昌,朱凤杰,高云翔,刘凤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230号原告:公主岭市怀德镇中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郝春明,系理事长。被告:盛辉昌,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朱凤杰,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高云翔,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凤仁,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公主岭市怀德镇中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中信合作社”)与被告盛辉昌、朱凤杰、高云翔、刘凤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郝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辉昌、朱凤杰、高云翔、刘凤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信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盛辉昌、朱凤杰立即给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要求高云翔、刘凤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盛辉昌、朱凤杰、高云翔、刘凤仁负担。诉讼过程中,中信合作社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要求盛辉昌、朱凤杰立即给付借款1万元及利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盛辉昌、朱凤杰为购买化肥,于2015年4月9日共同向中信合作社办理保证借款1笔,借款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4月9日。高云翔、刘凤仁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中信合作社催要,借款人及保证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中信合作社向法院起诉后,传票送达完后不久,盛辉昌还清了1.5万元的本金加利息。尚欠的1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一直没还。合同约定借期内月利为1.2分,超期计收罚息,即加收利息的50%,经过他们本人同意并签字。盛辉昌、朱凤杰、高云翔、刘凤仁未作答辩。中信合作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当庭举证。对中信合作社提供的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社员投放金发放凭证;盛辉昌、朱凤杰的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高云翔、刘凤仁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等证据,盛辉昌、朱凤杰、高云翔、刘凤仁未提出反驳意见及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信合作社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9日,盛辉昌、朱凤杰为购买化肥从中信合作社处借款2.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4月9日,借款期间内按月利1.2分计算,并约定了逾期罚息为借款利率上浮50%。高云翔、刘凤仁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借款人及担保人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盛辉昌、朱凤杰、高云翔、刘凤仁共同在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诉讼过程中,盛辉昌、朱凤杰偿还了本金1.5万元及利息,尚欠1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偿还。本院认为,盛辉昌、朱凤杰尚欠中信合作社借款1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前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借款已逾期。故对中信合作社要求盛辉昌、朱凤杰立即给付借款1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借款期限内利息月利1.2%不超过法定限度,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利率上浮50%即月利1.8%亦不超法定限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规定,高云翔、刘凤仁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在主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高云翔、刘凤仁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盛辉昌、朱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公主岭市怀德镇中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440元(利息计算到2016年4月9日止),2016年4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1.8%(1.2%+逾期加收利息0.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高云翔、刘凤仁对上述给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高云翔、刘凤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盛辉昌、朱凤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盛辉昌、朱凤杰、高云翔、刘凤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文喜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