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文东与陈丽霞等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东,陈丽霞,陈继炎,缪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曾文东,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陈丽霞,女,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陈继炎,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缪怀玉,女,1962年6月8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曾文东申请陈丽霞、陈继炎、缪怀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丽霞、陈继炎、缪怀玉应支付申请人曾文东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丽霞、陈继炎、缪怀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