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潘吉祥与王堃、王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吉祥,王堃,王康,郭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6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吉祥。被执行人:王堃。被执行人:王康。被执行人:郭兆明。申请执行人潘吉祥与王堃、王康、郭兆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吉祥于2016年10月1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33.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康银行存款7833.59元(含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潘吉祥与王堃、王康、郭兆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罗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