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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刘水武、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刘水武,刘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802号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大道。负责人罗伟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水武,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刘芳,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刘水武、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袁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