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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红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新,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文飞,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政府家属院,身份证号。陈红新申请执行张文飞、杨正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豫0191执3846号,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文飞、杨正帅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陈红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文飞、杨正帅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陈红新尚未实现的债权(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403068.49元、案件受理费15802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