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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1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0-9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1,男,汉族,汝州市。案由:欠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1欠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作出的(2000)汝经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00)汝经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