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易合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龙韵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易合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龙韵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76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易合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头道沟村81栋5门502。法定代表人易纪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龙韵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201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智谛山小区23栋。法定代表人孔垂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易合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龙韵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陈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