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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玉良、何富强等申请执行朱凤喜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良,何富强,朱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良,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申请执行人何富强,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执行人朱凤喜,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玉良、何富强与朱凤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玉良、何富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4执恢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苗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