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467号原告:杨某某,女,1997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某某,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明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佟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