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葛冰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23执313号葛冰:因你(单位)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襄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已对该案财产刑部分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下列第一、五项):一、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元。二、没收财产元。三、责令退赔元。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追缴违法所得700元特此通知!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账号:0505023209026402430执行员 :李美江书记员 :赵静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