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东永与被执行人项春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东永,项春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牛东永,男,1970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被执行人项春阳,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444691-0,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东永与被执行人项春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岳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