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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玉柱、宋飞、姜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玉柱,宋飞,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玉柱,男,195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飞,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超,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玉柱、宋飞、姜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延辉审判员  李春光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