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玉江与石汝荣、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江,石汝荣,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何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何玉江,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石汝荣,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玉桥桥头。被执行人:石家扬,男,汉族,1992年1月5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何逢英,女,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申请执行人何玉江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买卖合同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应支付货款246625元给申请人何玉江,但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何玉江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何玉江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14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洽 胜审判员 罗 启 全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无异书记员 李 日 明 汤 启 鹏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6年10月20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陈洽胜、罗启全、李耀荣承办人:李日明书记员:汤启鹏评议执行申请人何玉江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合同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陈洽胜:申请执行人何玉江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合同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何玉江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二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14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本人同意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李耀荣:本人同意罗启全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14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编号(2016)粤0784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何玉江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立案标的2466255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6年7月14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20日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何玉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何玉江:你申请执行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149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如你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请即时向本院提供,本告知书送达一个月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告知2016年10月20日承办人:李日明法官联系电话:075088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10月20日审限时间距审限天数…天拟稿人李日明案号(2016)粤0784执1149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1149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784执1149号何玉江、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关于申请人何玉江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特此通知2016年10月20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何玉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二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笔录时间:201…年…月…日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记录:李日明申请人:何玉江委托代理人:…。告知:关于你方当事人申请执行鹤山市沙坪兴荣达竹木店,石家扬,石汝荣,何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149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你方能否提供对方财产执行。答:我方暂时无法提供。问:对于本案你方是否同意延期执行答:同意延期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