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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英霞与被申请人宋云均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英霞,宋云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督48号申请人:卢英霞,女。被申请人:宋云均,男。申请人卢英霞与被申请人宋云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4日发出(2016)青2221民督4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宋云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宋云均不在现住所地居住,自本院发出(2016)青2221民督48号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法送达债务人宋云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青2221民督4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卢英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