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与高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高兴,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高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徐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夏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