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武军与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军,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陈武军,农民。被执行人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东安县(天成实验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雷荣涛,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武军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州市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守南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