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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本院在恢复执行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依据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现款项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张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