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段春英与蔡良国、吴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春英,蔡良国,吴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段春英,无职业。被执行人蔡良国,个体驾驶员。被执行人吴明娟,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春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良国、吴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二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属人户分离人员,本院于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段春英反馈了案件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段春英与被执行人蔡良国、吴明娟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陈贵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李含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