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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与肖进添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刘佐源,肖进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被执行人肖进添,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申请肖进添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进添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案款44337.94元,承担执行费565.07元。现因被执行人肖进添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