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1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任伟利与范涛、郑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利,郑立涛,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1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利,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郑立涛,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范涛,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伟利与被执行人郑立涛、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伟利以与被执行人郑立涛、范涛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21执恢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全代理审判员 朱海磊代理审判员 姚建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畅广旺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