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洋洋与吴超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洋洋,吴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92号申请执行人薛洋洋,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超强,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2民初58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超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超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超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超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魏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