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德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德凤,晋爱兵,李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2768号申请执行人汪德凤,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晋爱兵,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世英,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6)京0113民初字2148号民事判决书汪德凤与晋爱兵、李世英其他合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提起再审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晋爱兵、李世英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德凤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