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26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诸城市昌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昌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诸城市鑫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692-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昌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城北五里堡。法定代表人:由明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鑫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孟超,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12)诸昌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诸城市鑫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