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李晓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380号原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