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杜秀霞与张洋、刘青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霞,张洋,刘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杜秀霞。被执行人张洋。被执行人刘青海。申请执行人杜秀霞与被执行人张洋、刘青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