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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杜秀霞与张洋、刘青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霞,张洋,刘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杜秀霞。被执行人张洋。被执行人刘青海。申请执行人杜秀霞与被执行人张洋、刘青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