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欧阳建英银行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华,欧阳建英,袁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华,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欧阳建英,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袁慧明,男,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黄国华申请欧阳建英、袁慧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欧阳建英、袁慧明应支付申请人黄国华案款29910.0元,承担执行费348.65元。现因被执行人欧阳建英;袁慧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