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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文平、王里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平,王里美,董爱平,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马学虎,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於文初,马春萍,马慧霞,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平,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王里美,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董爱平,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前塘垟村前塘垟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里美,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学虎,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66号。法定代表人:马学虎,董事长。被执行人於文初,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马春萍,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马慧霞,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住所地:玉环县沙门镇沙门村。法定代表人:於文初,厂长。申请执行人李文平与被执行人王里美、董爱平、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马学虎、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於文初、马春萍、马慧霞、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王里美、董爱平、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35304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申请执行费10753.04元,被执行人马学虎、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於文初、马春萍、马慧霞、玉环县沙门富源开关阀门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在全省各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线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别克牌小客车、浙J×××××五菱牌汽车,被执行人马春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比亚迪牌汽车、浙J×××××斯柯达牌汽车,被执行人马慧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奔驰牌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尚未查控在案;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王里美所有的位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前塘垟村(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已查封),被执行人王里美、董爱平共同共有的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环城路34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4××27号,已查封,设定抵押150万元),被执行人王里美、董爱平与案外人王晗旭共同共有的位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双港路420号罗马座16单元902室(玉房权证玉环字第××、09××40、093039号,已查封,设定抵押150万元),被执行人马慧霞、於文初共同共有的位于玉环县楚门镇楚柚南路82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09××66号,已查封,设定抵押共计214万元),被执行人台州跃翔阀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66号的厂房(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已查封,设定抵押共计2014万元),被执行人台州泰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前塘垟南路6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已查封,设定抵押400万元),以上共计六处房产或厂房,若予变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可能并无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查有被执行人王里美在本院(2016)浙1021执484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可参与分配,因该案拍卖款涉及执行异议之诉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2016年7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向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届期没有或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申请执行人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1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毛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