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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280号之一

翟永丰、贾长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永丰,贾长绪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翟永丰,女,1989年11月24日生,蒙古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贾长绪,男,1992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翟永丰与贾长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永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