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翟永丰,女,1989年11月24日生,蒙古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贾长绪,男,1992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翟永丰与贾长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永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