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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704-1号

杨东国、王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东国,王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04-1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国,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金华,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金华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至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春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乐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