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审655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执行人天台县福溪中老年康复中心,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齐雅芬,院长。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土资监[2011]7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责令天台县福溪中老年康复中心退还非法占用的859平方米的土地(四址:东邻路,南邻路,西邻路,北邻福溪中老年康复中心房屋);没收其非法占地859平方米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3006.5平方米)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的天土资监[2011]7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
二、由天台县人民政府福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二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方锐
审 判 员 裘先焕
人民陪审员 胡才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娇霞 关注公众号“”